(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赵瑜与段兴娥、郑国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瑜,段兴娥,郑国杰,李小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22号原告赵瑜。被告段兴娥。被告郑国杰,(系段兴娥丈夫)。被告李小爱。原告赵瑜诉被告段兴娥、郑国杰、李小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小爱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小爱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郑龙昌提供担保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车城西路居委会21幢1-1-1号(房产证号:30××64号)房产予以扣押,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