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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32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赵占强。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彩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赵占强、被告刘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农历××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儿女现在均随我生活,孩子生病原告不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刘某丙,××××年×月××日生儿子刘某丁,均随被告生活。在原告处存放被告陪嫁品:37寸创维彩电一台、荣升冰箱一台、荣升双缸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音响两个、DVD一台、八门组合柜一套、皮革沙发一套、速派奇电动车一辆、黑马自行车一辆、床上用品若干。被告刘某乙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15年4月30日撤回起诉,本院出具(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2015年8月25日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于2015年9月18日撤回起诉,本院出具(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起诉。另查明,2014年夏天被告刘某乙支取共同存款86700元,原告刘某甲要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刘某乙称该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取,已全部花完。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婚生子刘某丁尚不足两周岁,更需母亲的关怀、照顾,因此由被告刘某乙抚养较妥。婚生女儿刘某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在原告处存放被告陪嫁品系被告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支取共同存款86700元,被告称其母子(女)三人已全部花完,支款距今近两年的时间,现在该款是否还存在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原告要求分割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孩刘某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婚生男孩刘某丁由被告刘某乙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在原告处存放被告陪嫁品:37寸创维彩电一台、荣升冰箱一台、荣升双缸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音响两个、DVD一台、八门组合柜一套、皮革沙发一套、速派奇电动车一辆、黑马自行车一辆、床上用品若干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自行取走,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四、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彩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新杰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