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巩平坤与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平坤,颉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01号原告巩平坤,农民。委托代理人颉少泽。被告颉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平坤与被告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平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平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