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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巩平坤与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平坤,颉建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701号原告巩平坤,农民。委托代理人颉少泽。被告颉建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平坤与被告颉建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平坤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平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