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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6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银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济医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XX,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济医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993号申请执行人银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桂国杰,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于雁翔。被执行人上海世济医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于雁翔。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223号原告银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XX、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济医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济医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XX、上海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济医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诸劭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