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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1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秋杰与永康市三秦王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523号之一原告周秋杰。被告永康市三秦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花街村花街茶场内左侧第3幢。法定代表人方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杰与被告永康市三秦王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秋杰未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锦辉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