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区合欢路。法定代表人马法周,男。委托代理人李正一,男。被告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吴翀俊。委托代理人何延清,广东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5日,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曹惠玲代理审判员 郑耀强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