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万贺诉杜金涛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贺,杜金涛,符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965号原告:王万贺,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6日。被告:杜金涛,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6日。被告:符晓,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杜金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贺诉被告杜金涛、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贺已案外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万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70元,由原告王万贺承担。审判员 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