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吴培德申请执行尤利、万彧、唐尤彬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德,尤利,万彧,唐尤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024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吴培德。 被执行人:尤利。 被执行人:万彧。 被执行人:唐尤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吴培德申请执行尤利、万彧、唐尤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尤利和万彧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