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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明照与卢瑞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照,卢瑞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049号原告陈明照,男,汉族,1949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卢瑞娥,女,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17楼1705、1707单元。营业执照号码914406005829056693。负责人胡献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照诉被告卢瑞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被告卢瑞娥已赔偿原告涉案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瑞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明照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瑞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照撤回对被告卢瑞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陈明照负担。审判员 钟 力二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