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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杜春刚与李洪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刚,李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杜春刚,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洪亮,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杜春刚与被执行人李洪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春刚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运输劳务费43358元、案件受理费884元、邮寄送达费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