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叙永县杨欣石材经营部因诉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叙永县杨欣石材经营部,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852号原告叙永县杨欣石材经营部,住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安居村8社(上店子)。负责人杨欣。被告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什字上街86号。法定代表人魏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叙永县杨欣石材经营部因与被告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叙永县杨欣石材经营部送达了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签收本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叙永县杨欣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郑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