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子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57号罪犯胡子俊,又名胡五,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临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获积分3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子俊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马斌代理审判员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丽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