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蒙勇与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勇,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127号原告蒙勇。被告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世军。委托代理人黄文锋,该公司员工。原告蒙勇诉被告广西红十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勇撤诉。南劳人仲不字(2016)第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自本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蒙勇撤诉而减半收取5元,退回原告蒙勇5元。审 判 长 黄友双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何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