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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红玉与盛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曹红玉,女,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盛贤,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盛贤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