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博诉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博,张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6民初1513号原告赵博,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一巷**号。身份证号码6105261984********。被告张海龙,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路公园大境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05261973********。原告赵博诉被告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展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海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博诉称,被告张海龙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二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内容分别为“今借赵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期一年)张海龙2014年6月6日”和“今借赵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为期六个月)张海龙2014年6月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偿还了5万元。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海龙庭前辩称,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给付了20万元的现金,约定月利率为二分。被告用了5万元,案外人孙小平用了15万元。被告使用的5万元已经偿还,孙小平因生意弄烂已联系不到。被告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案调查的重点为:被告张海龙是否因民间借贷关系欠原告赵博借款15万元。原告赵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二张借条,证明被告张海龙向其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张海龙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和本院与被告的谈话笔录可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一下事实,被告张海龙因做生意需要,分二次从原告赵博处借走现金共计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内容分别为“今借赵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用期一年)张海龙2014年6月6日”和“今借赵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为期六个月)张海龙2014年6月7日”。2015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清偿了借款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剩余借款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原告赵博与被告张海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海龙应当向原告清偿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赵博借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4570元,由被告张海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米展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