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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关强诉龚皓、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强,龚皓,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457号原告关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龚皓,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强诉被告龚皓、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滁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龚皓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龚皓的皖M092**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房地产权利人为关强、房地权证涡字第4022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