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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士静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士静,年洪国,王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曹士静,居民。被执行人:年洪国,居民。被执行人:王黎黎,居民。本院在执行曹士静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曹士静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