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士静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士静,年洪国,王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曹士静,居民。被执行人:年洪国,居民。被执行人:王黎黎,居民。本院在执行曹士静与年洪国、王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曹士静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