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4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信某甲与吴某、信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某甲,吴某,信某乙,某公司秦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43-2号原告:信某甲。被告:吴某。被告:信某乙。被告:某公司秦安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424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吴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信某乙名下的鲁H号轿车一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吴某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登记在被告信某乙名下的鲁H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信某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已消失,被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某驾驶的登记在被告信某乙名下的鲁H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冉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