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永锋与安振兰、王学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锋,安振兰,王学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刘永锋,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安振兰,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女,卫辉市李源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善,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刘永锋与被告安振兰、王学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锋撤回对被告安振兰、王学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