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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永锋与安振兰、王学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锋,安振兰,王学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刘永锋,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安振兰,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尹延蓉,女,卫辉市李源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学善,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刘永锋与被告安振兰、王学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锋撤回对被告安振兰、王学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复数审判员  袁培海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