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明、赵小凤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明,赵小凤,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文体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岭,该公司董事。被告周明。被告赵小凤。被告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黄龙路(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赵小凤、镇XX泰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周明、赵小凤身份信息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周明、赵小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镇江新区润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华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