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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裘伟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裘伟定,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邱山大街625号。代表人:杜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北庄村诸家墩**号。法定代表人:蒋丹,董事长。被执行人裘伟定,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蒋丹,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裘伟定、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374207.3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9777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裘伟定、蒋丹款项人民币130571981.34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万盛精拔拉丝有限公司、裘伟定、蒋丹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德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