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11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开群与马俊清、彭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开群,马贵生,彭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124号之三原告孙开群,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贵生,男,1941年11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彭玉英,女,1948年3月8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孙开群与被告马贵生、彭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开群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开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开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74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孙开群负担。审判员 李振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之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