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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晓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刑初6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兰,因盗窃于2003年12月被劳动教养1年,2007年1月被劳动教养1年,2009年10月被劳动教养1年,2012年1月被劳动教养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9日被行政拘留9日;因本案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6)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兰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霞、被告人李晓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晓兰在萧山经济开发区小商品市场宁税社区一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张某的手提包1只,内有人民币40元。2.2015年12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晓兰在萧山经济开发区宁税社区一菜摊,窃得被害人宋某乙泡沫箱内人民币200元。3.2016年1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李晓兰在萧山经济开发区小商品市场一服装店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店内货柜上的衣服口袋内人民币55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款200元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宋某甲、宋某乙、刘某的陈述,案发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晓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晓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扣除先前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9日,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晓兰退赔被害人张某赃款人民币4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赃款人民币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