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金湖县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骗取贷款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725号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02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华文学宣告缓刑一年的部分。二、被告单位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华文学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秦建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