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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诉杨波、李丹丹、刘钊、宋敏、赵国军、许润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许润香,赵国军,杨波,李丹丹,刘钊,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王爱国,该行行长。地址:乾县城关镇乾师委托代理人殷建国,男。被执行人许润香,女。被执行人赵国军,男。被执行人杨波,男。被执行人李丹丹,女。被执行人刘钊,男。被执行人宋敏,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表示已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有权申请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