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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钟祥市文集镇人民政府、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梅,钟祥市文集镇人民政府,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梅。委托代理人王光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祥市文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文集镇文集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洋,该镇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承天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正洪,该局局长。王秀梅因诉钟祥市文集镇人民政府、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终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秀梅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买断工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均由政府工作人员包办签名办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王秀梅因2005年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经济补偿款、工资、工作录用问题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其诉讼请求不具体。同时王秀梅主张的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补偿款、工资、工作录用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王秀梅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秀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王秀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黎审判员 王 争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