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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斌辉与潘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辉,潘景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1692号原告陈斌辉,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潘景灿,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斌辉与被告潘景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旭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辉,被告潘景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潘景灿因资金需要,于2014年11月1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合约》,向原告借款71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即定于2015年2月19日前归还,若到期未还清,出款人将每日以本金百分之十收取借款人的滞纳金。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偿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潘景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被告潘景灿辩称,借条系其所写,但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六合彩,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被告潘景灿向原告陈斌辉出具一份《借款合约》,该合约载明“今向(出款人)借到7100元整,定2015年2月19日前归还,到期如未还清,出款人将每日以本金百分之十收取借款人的滞纳金。特立此为据。借款人:潘景灿。借款日期:2014年11月19日”。被告潘景灿借款后,因其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借款,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约》及被告在庭审中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的陈述等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斌辉与被告潘景灿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潘景灿出具的《借款合约》为据,被告潘景灿向原告陈斌辉借款710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潘景灿在借款后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7100元,被告潘景灿有义务偿还所欠借款7100元,并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陈斌辉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潘景灿的辩解因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景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斌辉借款71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景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希文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