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许鑫与胡建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鑫,胡建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许鑫,又名许增钦,男,194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陈玉侠,女,194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许鑫之妻。委托代理人贺胜利,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民,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委托代理人王坤,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鑫与被告胡建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鑫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玉侠、贺胜利、被告胡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许鑫诉称,1990年12月1日,鲁山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鲁集建第152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宅基地的四至为东许书庆、许书乾,西路,南刘建玉,北路。原告宅基地西边为一宽2.6米的南北公出路。1998年前后,被告强行占用原告西边2.6米宽南北出路的南半部建院墙,严重地影响原告的正常出行。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建在原告住宅西边公出路上的建筑物,恢复2.6米公出路的通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建在原告住宅西边公出路上的建筑物,恢复2.6米公出路的通行,但原告没有提供该2.6米公出路的依据及其具体四至,至于被告在原告房产西侧所建房产是否合法,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另寻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利娜代理审判员 崔福旺人民陪审员 胡新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