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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军委与高界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委,高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00号原告:丁军委,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界坤,男,成年,汉族。原告丁军委诉被告高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军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丁军委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