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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执字第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戎怀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戎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47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5585-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118号新都汇广场1-1幢612室。负责人张传飞,赢时通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曾庆九,男,1987年1月25日生,系赢时通南京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戎怀林,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赢时通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戎怀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2、戎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车牌号为豫A×××××的雅阁2.0A汽车给赢时通南京分公司;3、戎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赢时通南京分公司截至2015年5月的租金15000元;此后的车辆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被告戎怀林将上述车辆返还给赢时通南京分公司之日止。戎怀林负担诉讼费1430元。因戎怀林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赢时通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房产、土地、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戎怀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戎怀林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赢时通南京分公司豫A×××××雅阁牌汽车,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严后信执 行 员  居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