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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659号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晓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义敏审判员  曹英旗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寇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