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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742号原告李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