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刘世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刘世德,李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刘世德、李秀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市三分多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X**“北斗星”牌小型汽车、川AX**“长安”牌小型汽车、川AX**“长安”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刘世德所有的川AX**“嘉吉”牌普通摩托车、川AX**“长安”牌小型汽车、川AX**“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