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谭丽、段奇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谭丽,段奇坤,武汉市翔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谭克勋被执行人:谭丽。被执行人:段奇坤。被执行人:武汉市翔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谭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楚信证字第345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丽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东原锦悦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炎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