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执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根绪与徐新跃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林,徐新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韩林。被执行人徐新跃。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根绪与被执行人徐新跃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13)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5244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飞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敬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