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汤才勇申请执行鲁一元、冷观碧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才勇,鲁一元,冷观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汤才勇,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平坦乡夏家冲村*组***号。被执行人鲁一元,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高山村*组。被执行人冷观碧,女,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高山村*组。汤才勇申请执行鲁一元、冷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才勇申请执行鲁一元、冷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