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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汤才勇申请执行鲁一元、冷观碧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才勇,鲁一元,冷观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汤才勇,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平坦乡夏家冲村*组***号。被执行人鲁一元,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高山村*组。被执行人冷观碧,女,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高山村*组。汤才勇申请执行鲁一元、冷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才勇申请执行鲁一元、冷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赵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