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465号原告韩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