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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465号原告韩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庄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