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巩留县顺德果木烤鸭店与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留县顺德果木烤鸭店,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024民初653号原告:巩留县顺德果木烤鸭店。经营者:王志军,男,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巩留县。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经营场所:巩留县牛场新村广场。经营者:李希文,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原籍甘肃省,现住新疆巩留县。被告:李希文,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原籍甘肃省,现住新疆巩留县。被告:许新文,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原籍甘肃省,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寿,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原籍甘肃省,现住新疆霍城县。委托代理人:丁峰,女,汉族,1976年9月11日出生,原籍河南省,现住新疆伊宁市。系张福寿的妻子。被告:汤奇,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原籍湖南省,现住新疆巩留县。原告巩留县顺德果木烤鸭店诉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莲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留县顺德果木烤鸭店的经营者王志军、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的经营者李希文,被告许新文的委托代理人刘静、被告张福寿的委托代理人丁峰、被告汤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在合伙经营的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酒店提供烤鸭,被告累计欠款12950元。由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出具欠条,欠款逾期后,五被告互相推拖拒绝支付欠款,现诉请法院判决五被告支付货款12950元。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及被告李希文共同答辩称,食锦记私房菜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该酒店是由被告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四人合伙经营的,故应该由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被告许新文答辩称,是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酒店欠原告的货款,该酒店是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件是原告与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酒店之间的纠纷,原告将被告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列为被告不适格,如果有欠款应由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酒店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福寿答辩称,四合伙人之间有口头协议,其已退出合伙,故该债务与其无关。被告汤奇答辩称,其没有参与过餐厅的经营,如果确定有该欠款,其愿意以其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举证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于2015年12月5日出具的欠款凭据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2950元。经质证,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及李希文对该证据的无异议,被告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一欠据后未附供货的凭证及结算单,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其二欠据上加盖的只是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的发票专用章而不是公章。针对自己的辩解,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及李希文举证华怡酒店合伙经营协议及华怡酒店及食锦记私房菜利润分配协议。拟证明该酒店是由被告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四人合伙经营,故应该由四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被告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酒店是工商局登记的适格主体,从合伙协议中可以看出合伙期间是从2014年9月至2019年9月,现为合同履行期,故该债务应由酒店承担。被告许新文、张福寿、汤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四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合伙出资经营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酒店,约定合伙负责人为李希文,且以被告李希文为经营者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合伙期限为2014年9月至2019年9月止,同时约定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所占股份为据,按比例承担。在酒店经营期间,原告为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供应干货及海鲜,2015年12月5日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酒店为原告出具12950元欠款凭据一张,并加盖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的发票专用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2、本案诸被告对外应当如何承担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得到酒店经营者李希文的认可,李希文作为酒店的经营者,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对该笔欠款产生的具体情况应当非常清楚,对其自认行为本院予以认定,虽然被告许新文、张福寿、汤奇不认可该债务,但并未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进行反驳,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即被告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签订的合伙协议虽然对合伙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和划分,但是该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合伙债务,四个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巩留县顺德果木烤鸭店货款12950元。二、被告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巩留县食锦记私房菜、李希文、许新文、张福寿、汤奇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靠撒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