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德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85号罪犯张德明,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4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德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6.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德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