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祥诉被告刘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祥,刘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033号原告江祥。被告刘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祥诉被告刘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