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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祥诉被告刘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祥,刘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033号原告江祥。被告刘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祥诉被告刘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