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8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史渭涛与被告张秋芳、史渭宁、史航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渭涛,张秋芳,史渭宁,史航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8786号原告史渭涛,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长庆钻井总公司员工。被告张秋芳,女,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史渭宁,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史航昊,男,200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静,女,住址同上,被告史航昊之母。原告史渭涛与被告张秋芳、史渭宁、史航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史渭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6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5588元,其余55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王 蔚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