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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视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新视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483号原告: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宋元新村,组织机构代码66986430-2。法定代表人:胡良芳。被告:广州市新视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沙区东涌镇细沥工业一路6号(厂房2)一层、二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876129965。法定代表人:周生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视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130940.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等额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东莞四环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原告名下的130940.4元;二、冻结被告广州市新视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130940.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