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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7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海诉被告冯容义买卖合同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冯容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701-1号原告李玉海,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冯容义,又名冯荣义,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海诉被告冯容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容义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并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独贵塔拉中学路西端路北侧的玉海加油站(蒙村房产证:蒙杭独2001-0**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冯容义个人工资;依法查封原告李玉海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独贵塔拉中学路西端路北侧的玉海加油站(蒙村房产证:蒙杭独2001-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单 志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德格吉日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