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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春晖与被告威海晶光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春晖,威海晶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144号原告安春晖,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告威海晶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法定代表人金光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春晖与被告威海晶光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春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小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