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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红辉与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邓云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辉,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辉,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牛马司镇铁铺村,证件号码430521197312121532。被执行人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路2号科莱楼五层505号房。被执行人邓云,地址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耕塘居委会**组*号10-352。刘红辉申请执行[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邓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红辉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70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