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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孔德阳与王森、娄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阳,王森,娄秀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21号原告孔德阳,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大河道乡孔庄村人,住。被告王森,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南马店村人,住。被告娄秀良,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南里岳乡大连寨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阳与被告王森、娄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孔德阳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美审 判 员  杨清森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