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孔德阳与王森、娄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阳,王森,娄秀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21号原告孔德阳,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大河道乡孔庄村人,住。被告王森,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安寨镇南马店村人,住。被告娄秀良,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曲周县南里岳乡大连寨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阳与被告王森、娄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德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原告孔德阳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美审 判 员 杨清森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