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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范萼云、唐春杰等与冯玉英、黄兰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萼云,唐春杰,范月颖,范某,冯玉英,黄兰香,陈年娇,陈年贤,陈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范萼云。申请执行人唐春杰。申请执行人范月颖。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冯玉英。被执行人黄兰香。被执行人陈年娇。被执行人陈年贤。被执行人陈年祥。本院在执行范萼云、唐春杰、范月颖、范某申请执行冯玉英、黄兰香、陈年娇、陈年贤、陈年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玉英、黄兰香、陈年娇、陈年贤、陈年祥继承陈千寿所有的位于广西XX市XX区XX路X号XX商埠X栋X单元X号房屋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申请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辖区法院执行。本院已依法委托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4)扶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代理审判员  任贤华代理审判员  甘晏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