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符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继恩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符某与其父亲符某华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轧钢厂内拖钢渣时,被害人符某如阻止符某、符某华拖钢渣,并爬到符某正在驾驶的铲车上,抢符某的铲车钥匙,被告人符某与符某如殴打在一起,双方下铲车到地上后,被告人符某持木棍殴打符某如头部、腰部、背部等处致符某如受伤。经鉴定,符某如左额顶部头皮裂创,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擦伤,左侧第8肋骨、右侧第10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符某于2015年8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15年12月15日在灰山港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由被告人符某赔偿了被害人符某如人民币66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符某如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桃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符某的户籍信息,和解协议、和解记录、赔偿款收条、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桃江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符某如的陈述;证人符某华、符某军、丁甲的证言;被告人符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符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符某一贯表现一般。犯罪及行为对被害人构成轻伤,并进行了赔偿,达成了和解,后果轻,社会影响有限。再犯罪风险较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一般。其家属愿意监督帮教,村居委愿意监管帮教。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符某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符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继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俐妍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