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660号原告涂某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男,1983年10月15出生,汉族。原告涂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涂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