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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660号原告涂某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男,1983年10月15出生,汉族。原告涂某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涂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