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1695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黄清江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舒 萍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